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在债务清偿前,债务人死亡,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能否行使追偿权,追偿的范围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与死亡一方的继承人可以完全合二为一,从而生存一方的追偿权因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消灭。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如果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即可产生生存一方追偿权与继承人继承权的冲突。况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是否解除并不影响对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婚姻关系在夫或妻死亡前已经解除,则生存一方已无继承权,此时如剥夺其追偿权,显然不妥当。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且只存在生存一方一个继承人的情形。现实生活中,死亡一方可能会存在多个继承人,或者婚姻关系在一方死亡前已经解除,此时如生存一方已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则必然涉及与死亡一方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应赋予生存一方追偿权。具体而言:第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二,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就该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第三,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己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第四,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未涉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第五,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
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行使追偿权要受到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主要表现在:(1)夫妻双方实现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