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双方形成挂靠与被挂靠的民事法律关系。项目经理往往是挂靠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的“个体包工头”,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挂靠关系,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则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由于项目经理对外仍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无论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还是从施工企业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发包人等合法权益或是制裁建设工程领域违法挂靠经营的角度考虑,施工企业仍应对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上的行为负责,施工企业与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