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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实践中,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对外借贷时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如回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包人有代理权?

日期:2018-03-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践中,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对外借贷时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如回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包人有代理权?

通常,实际承包人在赊购物资或者融资时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凭此一般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实际承包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要求相对人举证证明实际承包人与其发生交易时持有施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实际,过于苛刻。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务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以下情形中不应认定实际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1.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明确,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发生的交易属无权代理。

2.相对人应对涉及工程项目上的“项目经理”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如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而与实际没有“项目经理”身份的人、没有“项目经理”授权的人或者在工程项目终止后无权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发生交易。

3.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采购的物资、租赁的设备根据实际承包人的指示,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以外的工地的,或者相对人将实际承包人所借款项汇至与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无关的银行账户的,也即无证据证明交易与施工企业 “承包”的工程项目有关。

4.相对人与实际承包人订立的合同明显损害施工企业的合法利益,可按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

5.实际承包人以自己作为交易主体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但未经施工企业授权而以施工企业名义出具债务凭证。

6.实际承包人加盖私刻(或伪造)的印章与相对人发生交易或者向相对人出具债务凭证,相对人又没有证据证明该印章曾在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过或者施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承包人利用该印章从事相关行为,又不能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虽然,相对人可能无法辨明实际承包人加盖的印章与施工企业的关联性,但如果加盖的印章确为实际承包人私刻,且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物质、设备用于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让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按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处理则最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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