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借贷关系存在多个保证,且既有连带保证又有一般保证的情形下,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如果出借人只选择了一般保证人为被告,而未选择连带保证人为被告的情形,应当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在承担责任的顺序上是等同的,均排在一般保证人之前。反之,若出借人仅起诉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否追加一般保证人为被告,则更为复杂一些。《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相互之间享有追偿权,没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可向一般保证人追偿,所以若出借人没有起诉一般保证人,也就没有必要追加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另外,如果存在两个以上的一般保证人,在没有约定担保顺序的情况下,相互之间应当参照连带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的规定,依上述分析确定应否追加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