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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原告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通常的落款位置;原告主张款项系现金交付,但无其他交付款项的凭证且不能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租赁关系,等等。
原告仅持有汇款凭证提起诉讼而被告主张汇款系偿还双方其他债务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原告持有的银行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因汇款款项的性质不明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贷款人仅提供借据的大额现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大额现金方式出借款项,人民法院不宜不经审查直接以民事调解书方式确认。
大额现金方式款项交付的借贷事实,应当如何认定?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
儿子偷偷变更了房产证,父母该怎么办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权利的确认及变更有特殊规定。房屋转让程序的第一步就是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即变更房产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在场,如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另一方操作,签订了合同,则视为程序违法。
侦查人员为取证,强行“搜身"合法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体内的精液是唯一的线索,因此,对众多的疑犯进行人身检查是能采用的最好的手段。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合法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吗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律师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辩护吗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做无罪还是罪轻辩护,其前提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发表独立自主的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
浅析我国现行执行时效与我国诉讼时效的衔接困境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在本质上均属于时效制度的范畴,二者存在共同之处,因此在构建执行时效制度时,应当配之以相应的制度设计。然作为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之运用的民事执行时效在其期间的设置问题上却采纳了不同的做法,其并未规定不同的执行时效期间,而是统一将执行时效期间规定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