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辩护吗?
典型案例:2010年5月,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及调查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开庭时只能做从轻辩护,不能做无罪辩护,希望李某能主动认罪悔罪,这样法庭会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判决。但是李某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此情况下,律师可以不按李某的意思辩护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做无罪还是罪轻辩护,其前提是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发表独立自主的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本案例中,如果被告人李某坚持自己的观点,反对辩护人的意见,可以解除与辩护人的委托关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