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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什么是借条?什么是欠条?

日期:2025-09-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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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识:什么是借条?什么是欠条?

现下非常多人对“借条”、“欠条”的区别认识模糊,书与“借条”时比较随意,可能会对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本文就两者之间的区别、注意事项和如何万无一失地打“打借条”给大家做一介绍:

一、“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被称为“民间借贷”,而有别于商业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或欠条常常扮演者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角色,但借条与欠条之间在法律性质与法律效果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加区分的相互混用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贸易、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因此,如果是欠条,债权人还要举证证明,双方是因哪种法律关系产生的欠款。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权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二、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借款时候,借款人应直接写“借条”,不要写“收条”或“欠条”。

第二、大额借贷需要通过银行汇款。

只有 “借条”,没有银行汇款记录,对方不还钱的时候到法院起诉是要面临很大的风险的。现金交付的借贷,法院会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所以,记录下出借的凭证还是非常必要的,而这个最有效的凭证就是银行转帐记录。

第三、如果借钱方已经结婚,借条上最好让对方配偶同时签字,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第四、一定要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有条件的在借条上增加保证人,或者将借款人的房屋、车辆等做一个担保(记住,是需要办理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啊)。

三、正规的借条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

一是:名称

注意,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二是:当事人

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三哥”“四妹”;

三是:金额

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

四是:时间

一般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这里需注意,期限明确与否对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关重要;

五是: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六是:签名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

七是:担保

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任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

八是:语言文字

打借条,在书写上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借条范本(一)

借 条

今借到张XX(身份证号码:*****)现金人民币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16年1月1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王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见证人:周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吴XX(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码:

2015年1月1日

借条范本(二)

借 条

兹因张XX近来手头不便,而向李XX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

该借款在2016年1月1日前如期归还。

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按年利率6%计息,需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李XX身分证字号:000000,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字,按印)

立据借款人:张XX身分证字号:000000,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签字,按印)

见证人:王XX,身分证字号:000000,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签字,按印)

见证人:周XX,身分证字号:000000,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签字,按印)

保证人:吴XX,身分证字号:000000,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借条范本(三)

借 条

今从贷款人   (身份证号:    )处收到其以转账方式借给本人的人民币   (大写)元[人民币(小写)    元整]。

月利息为   %,利息每月一日支付。

借款期限为   年(月),于   年   月   日归还。此钱用    事。

若到期未还清,借款利息从还款到期日开始变更为同期贷款利息  倍。借款人还应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花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切必要支出。

若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   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保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日期:        日期:

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附借条范本)

借 条(范本)

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兹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 ,于202__年__月__日向____________(出借人)借款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2__年__月__日至202__年__月__日,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为____________,按年\月\日(三选一)计息。

借款由____________ (出借人)以____________ 方式交付____________ (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

若 ____________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返还本息,____________(出借人)有权向 ____________ (借款人)索赔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且 ____________ (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上述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二选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此为据!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__年__月__日

备注:

(1)数字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

(2)签字或盖章处需按手印。

(3)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写借条要注意些什么(切记)

一、借条通常包含哪些内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什么情况下借条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以下规定千万不要违反,否则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切记、切记、切记)

(一)《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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