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多次对外大额借款且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借款合同无效
——北京汉某中心与某基公司、天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 号 (2020)最高法民终1245号
合议庭成员 周伦军、李伟、丁俊峰
关 键 词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合同效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3条、第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
【裁判要旨】
债权人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个别合同虽然约定借款期内不计算利息,但借款期间较短,存在以收取高额违约金营利的情形。债权人对外借款数额远超其注册资本,且不能说明资金来源, 故应当认定债权人出借款项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和营利性,放贷资金数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了危害,案涉《借款合同》 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情摘要】
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北京汉某中心作为出借人分别向某基公司、天某房地产公司、李某武、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银河天成公司提供借款,出借金额共计近9亿元,且借款人不特定,借款期限分别为10日、23日、2个月、3个月不等,借款合同中均约定了债务人未如期还款时应按照日 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北京汉某中心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不能说明其对外放贷的资金来源。北京汉某中心的营业执照明确记载其经营范围为:“……3. 不得发放贷款……”
(撰写人:李 伟、李大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