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金占用费适用的核心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资金占用费适用的核心裁判观点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概览】:
在合同被认定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如果一方占有对方的资金,则在返还该资金时,还应支付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有费的计算标准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确定:如果占有资金一方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过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则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外,在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返还义务构成对待履行,因此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可以使用的情形,如果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一、资金占用费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对方实际占用了资金,也可以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如何计算资金占用费,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本条对此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157条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的精神,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在行为人因合同不成立而取得财产时,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具有类似的法律效果,则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故本条一并加以规定。
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般来说,贷款利率比存款利率高,所以参照贷款利率显然较参照存款利率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参照贷款利率的法理依据为:一方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获得同等资金,故应参照贷款利率。而参照存款利率的法理依据是:资金方并不需要向银行借钱,因此,其损失的不过是同期存款利息。在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应予注意的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9年8月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
二是如果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于贷款利率比存款利率高,这样规定充分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双务合同中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处理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本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了《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34条的规定。
双务合同中,双方各自的给付构成对待给付。即便在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双方负有的返还义务仍然构成对待给付。在当事人未就返还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同时履行,故在一方未提出给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绝对方要求返还的请求。这也是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转让人在未返还价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债权人执行的法理之所在。
除借款合同之外的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金钱往往是以对价的形式出现的。此类合同在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况下,买受人、承租人从合同订立时起至将标的物返还转让人、出租人期间的占有就构成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转让人、出租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反之,转让人、出租人也应当向买受人、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标的物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之间完全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一经抵销,各自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均归于消灭。因此,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能够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最后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如在合同因违法被宣告无效后,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财产予以没收、收缴等。以毒品买卖为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此时,双方因毒品交易产生的非法所得应根据《禁毒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一方当事人。
【实务问题】:
民间借贷到期后的利息计算按照《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二是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办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