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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
    日期:2023-12-17 点击:113次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1.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商品房权属证明之诉与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且某银行予以协助之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2.置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案涉房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是否受法院预査封登记影响。

  •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
    日期:2023-12-17 点击:134次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单纯认定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回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不动产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且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时,也不能转移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即对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本案二审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仅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作出判决。

  • 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定性
    日期:2023-12-14 点击:141次

    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定性对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原则上不宜轻易定罪,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但是,若相关从业人员采取的非法手段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按其手段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 民间借贷纠纷中10种借条陷阱及防范措施
    日期:2023-12-14 点击:131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10种借条陷阱及防范措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但是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该笔借款应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了解借款人的背景和信誉情况,避免出现公私不分或代他人出具借条等不合法现象。同时,要注意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情况。

  • 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是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日期:2023-12-13 点击:113次

    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是由实际借款人承担通常来说,实际借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实施借款的行为为借名借款。借名借款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常见,但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借名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在司法实贱中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笔者结合本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从以下几点对本案的借名借款行为进行探讨。

  • 未约定利息和借期,借款人的还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
    日期:2023-12-12 点击:97次

    未约定利息和借期,借款人的还款应作为本金予以扣除刘某虽提出案涉借款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属于曹某作为双方合作融资的费用,且主张即便是借贷关系,案涉《借条〉系受胁迫所写,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可以确认双方就案涉借款所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曹某与刘某之间案涉款项及应付利息的问题。

  • 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日期:2023-12-12 点击:98次

    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欠条等其他证据主张借贷关系的,被告对其抗辩仅需达到合理可能的证明标准,使
    日期:2023-12-08 点击:107次

    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而无借条、欠条等其他证据主张借贷关系的,被告对其抗辩仅需达到合理可能的证明标准,使得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并非是高度盖然性的要求

  • 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过有多次民事诉讼且存在多次银行转账记录的经济往来,单凭案涉款项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原
    日期:2023-12-08 点击:124次

    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过有多次民事诉讼且存在多次银行转账记录的经济往来,单凭案涉款项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负有继续举证的义务

  •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行明显优势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日期:2023-12-08 点击:129次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实行明显优势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更具有优势,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可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通过从他人处借款与自有资金出借给林某某100万元,且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让林某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及时向林某某主张还款。结合林某某与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林某某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案涉款项并非赵某某出借款项,而是以《借款合同》形式从某公司预支的部分服务费的事实存在。综上,林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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