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和地址邮寄诉讼文书,即使系他人代收亦视为送达成功。
案件: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78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南充农商行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送达主体为南充农商行,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唐某代收。被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且一审法院与案涉转让合同注明的南充农商行联系人、时任南充农商行副总经理陈某某电话确认邮件收讫,故一审法院以妥投回执认定诉讼文书成功送达并无不妥。南充农商行对法院直接或通过舒兰农商行向唐某提供单号致使其截取快递并隐瞒诉讼的怀疑,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对南充农商行关于一审法院未合法有效送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