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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民营企业融资借贷九大风险

日期:2023-11-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营企业融资借贷九大风险需注意!

01

尽量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比较规范,建议企业在面临融资需求时,尽量选择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同时,企业应严格审查贷款合同,尤其是其中非格式部分。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目的及贷款用途不正确填写,将会使企业面临随时被要求还贷的风险。

02

谨防借新还旧风险

企业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应审慎核实借款用途。如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加入的保证人应当在充分考虑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尽可能降低担保风险。

03

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

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占为己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情节严重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企业角度讲,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外贷款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应履行监督职责,降低因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企业名义贷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04

慎重选择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

互保联保能够为企业增加信用,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但企业也应当充分认识互保联保模式的法律风险。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如被要求组织数个需要贷款的企业组成联保团体或为该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提供担保,建议企业认真考量联保团体内其他企业的经营或资信状况,评估风险,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05

防范金融服务公司的套路或隐性融资成本

如果企业向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寻找借款,上述机构可能承诺以极低费用诱使企业接受服务,但会以砍头息、担保费、增信费、服务费、保险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甚至私自扣留企业借款或还款。建议企业务必认真核算资金成本,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资金往来账户,防止资金被他人占用或被动增加融资成本,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06

可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临时资金拆借

法律不禁止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但不具备出借资质的企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企业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目的出借资金,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纳税。

07

避免将融资来的资金用于放贷

企业以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借贷或向企业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所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担保等均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将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建议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将融资款项用于实体业务。

08

对于债务转化的借贷关系应保留原债务凭证

实践中,一些企业因经营往来频繁但怠于结算或因债务减免,将合同债务简单地以出具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可能因无实际的借贷发生而导致无法追索。建议企业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的,应保留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函件的记录。

09

勿越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合理利息,但同时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节选自南通中院与南通市工商联共同发布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

该手册列举了民营企业治理、经营、用工、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借贷、建筑施工企业、涉诉、涉执行等8个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对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诉讼等环节常见的法律风险,结合司法实践给出具体意见建议。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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