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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进行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或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因此在民事主体发生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如果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有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欠条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文书类型。欠条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欠条内容等会影响欠条的性质,从而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本文根据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以简单案例形式对各类欠条的性质、诉讼时效起算等问题予以对比说明,以供讨论。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如何处理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法律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利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此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犯罪方式,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处心积虑设计“陷阱”,从而非法牟利。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昌借用被告人赵某席身份证注册成立车贷公司,雇佣被告人赵某席、韩某亮、赵某等人为业务员、催收员。其中,徐某昌作为公司出资人、实际经营者,制定了汽车贷款流程,利用被害人迫切需要资金的心理,与之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议,通过抵押借款、质押借款等方式发放贷款。
徐小某在签字时虽然只有17周岁,但经审理发现徐小某17周岁时就已经外出务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签字的欠条有效,并且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
借条出具要谨慎,抗辩需要有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还需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予以认定,该案中,被告陈某B遂提出了相应的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且其主张与该案查明的事实及常理不符,无法得到采信。
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借用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对同一建设工程投标,该行为明显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告亦应当知道该行为系严重违法行为,原告所主张的垫支费用系从事违法活动产生,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原告就其垫付费用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的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叉,简称“刑民交叉”,是当前审判工作中的难题。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与其他的“刑民交叉”案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自己的特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通常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这此情况下,在程序上到底是先处理刑事案件,还是先处理民事案件,还是民事和刑事同时各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