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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应当限于主债务范围
    日期:2023-07-27 点击:75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应当限于主债务范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的范围经常出现大于主债务范围的情形,较为常见的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除去应当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如果保证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另行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诸如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限限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都是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范围的情形。

  • 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日期:2023-07-23 点击:29次

    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如果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两种行为具有同一性,属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吸存人从出借人处吸存借款的行为既是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 债务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债务终止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3-07-19 点击:28次

    债务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债务终止情形有哪些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倘若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
    日期:2023-07-05 点击:121次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认定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合同成立时尚欠金融机构贷款未偿还,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人否认该推定事实的,属于提出抗辩,应当提供反证并达到使借款人推定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出借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23-07-02 点击:31次

    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解与适用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人之间原则上并不能相互追偿,但考虑到担保人之间相互分担责任的问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对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分担及其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或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的,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困境与标准重塑
    日期:2023-06-28 点击:89次

    职业放贷人放贷是有偿的,以赚取利益为目的。这种营利性主要表现为利率高、费用高或变相收取利息等,有时还表现为不以自有资金放贷,而是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等方面。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比较适用
    日期:2023-06-23 点击:138次

    债权人撤销权与确认合同无效的比较适用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

  • 债权转让应如何通知债务人才合法有效?
    日期:2023-06-20 点击:47次

    债权转让应如何通知债务人才合法有效?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延伸阅读部分,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的13个案例,总结了除书面通知以外的六种通知形式,供读者参考。

  • “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已有行为的定性
    日期:2023-06-17 点击:71次

    “借名存款”中名义存款人将账户内资金占为已有行为的定性在名义存款人通过挂失方式将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的“借名存款”案件中,因名义存款人随时能够将账户挂失从而占有账户内的资金,其对账户内的资金具有实际的占有控制权,故应将账户内涉案资金认定为名义存款人代为保管的财物。在此基础上,名义存款人将该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应认定其构成侵占罪。

  • 借款人去世,债务如何清偿?
    日期:2023-06-02 点击:52次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因“人死债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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