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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纠纷案件13条热点问答

日期:2025-03-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审理?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3、原告为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借条、收条为证,被告也认可该借条、收条确系其本人签字按印,但其辩称不认识原告、出借人并非原告,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否定上述借条、收条之真实性,原告可以作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吗?

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系争借条、收条真实有效,原告可作为出借人主张其权利。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有被告签字按印的借条、收条为证,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

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拒绝质证,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是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会予以采信。

5、当事人持有的欠条没有载明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货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7、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原、被告应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8、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将如何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货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9、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原、被告应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0、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但是在欠条下方有撕毁的迹象,法庭无法查清此欠条撕毁的原因,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虽然原告出具的欠条有被撕毁的迹象,但是欠条真实有效,足以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1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借据,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当事人逾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12、为什么民间借贷合同要重视对借款用途的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如果不重视对于借款用途的约定,可能导致借款人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出借人无法进行监督。由于借款人不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会给其归还借款带来一定风险,比如借款人拿着借款去从事赌博、贩毒、走私,如果出借人解释不清楚,将会给出借人带来更大风险。比如违法的合同可能会无效,出借人如知情将不能追回出借款。

13、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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