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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债务加入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5-03-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案说法:债务加入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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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

2020年春节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蔡某勤与姚某协商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姚某收款后与杨某昊联系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后姚某、杨某昊均未能交付货物,经蔡某勤催要,姚某退还蔡某勤15000元。杨某昊向蔡某勤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退还蔡某勤42000元。

后姚某、杨某昊均未退还货款,蔡某勤遂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蔡某勤、杨某昊均未明示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姚某的还款责任,故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姚某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

杨某昊自愿向蔡某勤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故判决由姚某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昊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探讨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文聊聊“债务加入”的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的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加入”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提出债务加入的效力准用担保规则,直接将该制度法律化。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务加入的构成包括如下要件:

(1)原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存在;非法、无效或已失效的债务,不存在债务加入的前提和条件。

(2)第三人作出了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增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也可以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3)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此处的合理期限。

(4)债权性质应为可转让之债。并非所有的债务都适用债务加入。传统民法典中,将债分类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典》合计七篇,虽未单独开出一篇“债编”,但却在各编中贯穿了关于债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限制的三种情形,分别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故,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债禁止第三人加入。    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的认定是以构成要件为基础,说到底是要正确识别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一是坚持文义优先。如第三方的意思表示中明确含有“连带保证”、“债务加入”、“共同承担”、“共同还款”的文字表述,除非存在足以支持偏离文义进行解释的特别情势,原则上应以表述定性。

二是结合上下文或者其他材料综合判断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内容是具有从属性的债务还是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的债务。所谓的同一性就是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内容及范围和债务人一样。

三是判断当事人关于义务履行顺位及是否有抗辩权的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一般保证人履行义务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具有明显的履行顺位,一般保证人享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并没有此项规定。

此外,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还需要结合第三人所为利益的主体,认定一个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还是其他,可以结合第三人所为利益主体进行判断,如第三人在债务履行中享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宜将该法律关系认定为债务加入,此种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一般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四、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

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责任,虽然在适用期间、义务来源、追偿权、从属性以及行使期间的限制等方面有诸多区别。但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其法律后果和连带保证责任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务。债务加入的本质为增加第三人成为新的义务主体,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信心,客观上也许能起到增信的效果。故,站在这个角度而言,债务加入和连带保证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也正因此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建议:在起草诸如承诺函之类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明确表述自愿加入“XX债务”,或者“与XX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诸如此类的表述,以避免在发生争议时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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