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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 抵押权保护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认定
    日期:2023-12-28 点击:11次

    抵押权保护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为申请执行期间;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应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 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
    日期:2023-12-25 点击:13次

    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与解释论展开《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已属制定法上的现实。有学者提出以《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应当识别《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债法总则规定,以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本文赞同以上发展方向,并将从解释论视角进一步展开深入探讨。首先,厘清《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从而为后续讨论奠定正当性基础。其次,探究《民法典》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

  •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
    日期:2023-12-25 点击:11次

    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以下简称时效)的适用难点在于,如何处理其与主债务时效的关系。该问题可能是担保法领域中“最为复杂的问题”之一。虽然《民法典》颁行以前的司法解释对二者中断、中止的关系有零星规定,但学界及实务界对二者关系的诸多问题并未形成共识。争议的根源问题是,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在时效规则的适用上应否体现及如何体现。

  • 恋人之间钱款往来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23 点击:14次

    恋人之间钱款往来性质的认定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既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也可能存在赠与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认定要素:借贷合意与赠予意思表示、款项与财物往来的具体细节、恋人之间的交往细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否存在赠予无效可撤销之情形。非彩礼性质的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也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
    日期:2023-12-22 点击:15次

    代位权规则的细化完善与司法适用代位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合同编通则解释》所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比如有关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约定仲裁协议、管辖协议的关系处理,代位权诉讼中债权的确定性与否以及债务人处分权应否受到相应限制、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的认定等问题,在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精神的基础上提出细化解决方案,相较原合同法时期的两个司法解释作了新增规定或者对相关内容作了实质性修改;与此同时,为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稳定性,就原有的“怠于”认定规则、地域管辖问题等作了适应性修改。

  • 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
    日期:2023-12-21 点击:14次

    以院长发现形式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是否属于执行行为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又撤销该以物抵债裁定,并中止案件执行,尽管这些行为是以本院院长发现的执行监督方式处理的,但实际上是作出了新的执行行为,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其权利。在洛阳中院对本案相关异议请求作出审查并裁定后,河南高院以洛阳中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系监督行为而非执行行为,不应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为由,驳回吴某阳异议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多笔借款经对账后出示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日期:2023-12-19 点击:14次

    多笔借款经对账后出示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苟某出示的案涉借条系“双方对借款日至对账日期间所有往来款项进行对账”的情况下而出具,是对对账日期前双方之间包括转账、现金和垫付费用等所有往来款项的结算而形成,因案涉款项是经结算而形成债权债务,因此苟某无需再另行举证证明向被告张某支付了50200元的事实,张某于对账日之前向原告苟某的小笔转账不能视为归还案涉借条上的结算款项。

  •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
    日期:2023-12-17 点击:14次

    购房者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时开发商的权利保障1.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商品房权属证明之诉与置业公司请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且某银行予以协助之诉是否可以合并审理;2.置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办理抵押登记手续;3.案涉房产抵押登记的办理是否受法院预査封登记影响。

  •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
    日期:2023-12-17 点击:15次

    关于让与担保效力认定的不同观点单纯认定让与担保的约定有效,回避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不动产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且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之时,也不能转移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即对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本案二审基于不告不理原则,仅对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作出判决。

  • 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定性
    日期:2023-12-14 点击:27次

    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行为的刑事定性对以非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原则上不宜轻易定罪,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但是,若相关从业人员采取的非法手段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可按其手段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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