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说说法、谈谈案、评评理。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正常的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本案,王某通过伪造资产证明、合同及申办第三产业报告骗取王某的信任,这些伪造行为反映其在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即具有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直接故意。
出借人以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其主张的本息应否予以支持持卡套取现金的行为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有过错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法律保护的损失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损失或利息损失,如出借人自身有过错,亦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利,法院对其利息主张应不予支持。
借条中“借到”的表述,通常被理解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款项,符合“款项交付”要件,对借款事实具有初步证明力。若借条明确记载“借到”,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以房抵债协议部分履行后又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法院是否支持?本案主要涉及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果问题。以物抵债,通常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约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构成“新债清偿”,即达成协议后原债务并不消灭,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主体认定裁判要旨及详细规则解析一般情况下,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的人既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又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二者合二为一。但现实中,由于资质、信用、碍于情面等种种原因,常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借款人为了满足出借人要求的借款条件或者规避借款限制性条件,往往会找一个完全符合借款条件的人作为名义借款人,出现此种“借名借款”的情况时,将面临由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设立,旨在突破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权利。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实现自己的债权,从而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代位权诉讼制度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借贷凭证,对于维护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借贷双方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借条的书写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出借人、利息等重要信息。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债务清偿利益的实现。基于功能协调、利益平衡、规则协调等因素的考量,否定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免责的方案不仅具有理论正当性,而且该方案因符合我国既有的主流司法实践亦具有实践正当性。
关于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及保证责任的几点思考债务加入,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概括为,原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作出加入该债权债务关系并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