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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清收专栏简介

货款清收

  • 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点击:616次

    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吴纯生,郝慧琴,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502次

    吴纯生,郝慧琴,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吴纯生、郝慧琴对出具借条和还款协议书是自愿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是明知的,但在借条和还款协议书中均未明示向被上诉人借款8160000元与之前40000000元借款之间的关系,即是对新的欠款事实的认可。上诉人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还款协议书中以担保人的身份进行签章,郝慧琴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即乌海市鑫荣锦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可。

  • 李妮诉郭乙良、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727次

    李妮诉郭乙良、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通过本院对涉案诸份借款协议、欠款说明的审查,本院依法确认李妮与郭乙良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614次

    李金明诉薄俊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定李金明与薄俊龙之间的借款本金为450万元。现借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薄俊龙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金明作为出借人有权向薄俊龙主张还款。针对李金明主张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下调。薄俊龙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查明事实。

  •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442次

    原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还款情况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被告主张其已偿还原告45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528次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刘天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广发广州分行是在核实了刘天龙全权授权的公证书后才放款的,履行了审慎放贷义务,符合交易习惯。若在有经营公证的授权书的情况下,仍要求广发广州分行与刘天龙进行调查核实,这种附加义务明显有失公平。

  • 戴丽华与戴必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823次

    戴丽华与戴必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广金是否是借款合同相对人。戴丽华主张戴丽华、张广金之间存在200万元的借贷关系,张广金对此只确认收到上述200万元、按月汇款4万元利息和汇款50万元给戴丽华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 刘炳超诉韩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592次

    刘炳超诉韩宝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须以交付借款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是否存在借条等书面文件外,仍须审查对出借人有否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原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本案所涉的70万元借款的支付义务上存在重大疏忽,对以下严重违反民间借贷常理的疑点没有审查清楚,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1.对于70万元借款的来源问题。

  • 叶国安与罗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772次

    叶国安与罗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罗根成欠叶国安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有罗根成亲笔签名并捺印的借条和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叶国安要求罗根成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罗根成主张本案借款实际是赌债,但所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仅能证明罗根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能证明本案借款属于赌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 彭健炽与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09 点击:545次

    彭健炽与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彭健炽针对刘伟华上诉答辩称:不同意刘伟华陈述的委托书是诈骗及在房管局抵押问题,作为委托书当事人是随时可以撤销,刘伟华不清楚有委托书是不成立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伟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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