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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82次 [字体: ] 背景色:        

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荣娟、戴广林、盐城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亭新民初字第0136号

原告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广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戴广林,男,汉族。

被告王荣娟,女,汉族。

原告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科技公司)与被告盐城市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广装饰公司)、戴广林、王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榜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戴广林、王荣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榜科技公司诉称:2013年7月18日,原告金榜科技公司和被告悦广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提供人民币183万元的授信额度以供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在期限内循环使用,被告戴广林和被告王荣娟以其名下位于盐都区刘朋村依云香溪*幢*室的共有房产为该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盐房他证市区都字第0071549号)。同日,原告金榜科技公司与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基于授信额度协议签订了借款合同(金榜科贷借字(2013)第006号)。该合同约定:原告金榜科技公司向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佰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期限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月利率为14‰。被告戴广林、王荣娟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被告戴广林、王荣娟亦未履行担保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罚息,(从2013年10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的基础上上浮50%后即按照月利率21‰计算);2、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债权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对被告戴广林、王荣娟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新区刘朋村依云香溪*幢*室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戴广林、王荣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原告金榜科技公司和被告悦广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授信额度协议(金榜科贷授字(2013)第002号),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提供183万元的授信额度以供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在期限内循环使用,被告戴广林、王荣娟以其名下位于盐都区刘朋村依云香溪*幢*室的共有房产为该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次日,原告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到盐城市盐都区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就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号为盐房他证市区都字第#号)。

2013年7月18日,原告和被告悦广装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金榜科贷借字(2013)第006号),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提供100万元的借款;月利率14‰,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0月18日;被告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加付50%的利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同日,原告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戴广林、王荣娟为被告悦广装饰公司上述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

2013年7月19日,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划款委托书,要求原告将上述100万元借款划入交通银行盐城分行户名为射阳县合德镇洪丰门业经营部的账户。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100万元借款汇入上述账户。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偿还了截止2013年10月18日的利息后,余款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4年2月18日,原告就本案诉讼与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代理合同,同年3月13日,原告向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支付5000元代理费。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划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单、房屋他项权证、委托代理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悦广装饰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借款合同后,原告与被告悦广装饰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办理抵押登记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应当为上述借款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签订保证合同后,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应当为被告悦广装饰公司上述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提供借款后,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应当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悦广装饰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被告悦广装饰公司应当归还本金和逾期利息。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有明确约定,也符合相关收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市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1‰计算)。

二、被告盐城市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戴广林、王荣娟对被告盐城市悦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盐城市金榜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款项对被告戴广林、王荣娟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村依云香溪*幢*室享有抵押权。

上述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455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邵海峰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为祥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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