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货款清收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有条件保护原则

日期:2016-10-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7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仍系本金。

标签:民间借贷|利息|复利

问题提出:民间借贷逾期未偿,能否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逾期利息?

处理意见:①《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该款并未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将原有利息计算至本金中计算利息。如将借款本息作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则无异于在当事人未约定情况下,由法院审判为当事人计算了复利。故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仍系借款本金,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②在当事人明确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本息之和情况下,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予以支持。但该种计算逾期利息约定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年利率上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的,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案例索引:见《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40)。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