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吗?看法院怎么判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高慧,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现如今,微信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许多人因为一时疏忽大意,在微信上上当受骗,为此产生的纠纷,许多人并不知道微信聊天对话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以被告提交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那什么样的聊天记录才能成为定案证据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间,被告B、C夫妻二人多次通过原告A公司的业务员陆某的微信下单购买油泵,双方就油泵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收发货情况、退货事宜进行沟通。后因被告B、C结欠部分货款,故A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C给付货款162800元及利息。被告B、C抗辩与原告A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B、C是向陆某购买油泵,且货款已经付清。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已通过微信将其名片及工作证拍照发送了被告B,表明其是原告A的工作人员,故陆某销售油泵、收取货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买卖合同相对人是原、被告双方。根据原、被告的交易习惯,B、C通过微信向陆某下单,每次发货后,陆某都会在微信上告知已发货或将货运合同单拍照发送给B或C,B也会对是否收到货物作出反馈,B通过微信向陆某支付货款,并就退货进行沟通。双方间的聊天记录完整、真实,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认定原、被告间发生的油泵货款总计为225825元,被告B、C已支付货款147750元的事实,故最终判决被告B、C向原告A支付货款78075元。被告B、C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数据电文证据。当事人通常使用微信达成交易合意,发生争议时,微信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微信已实名注册,能够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当事人;3、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4、微信聊天的内容完整,未被删减、篡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在经济往来中,我们要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要尽量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提供聊天记录的个人信息界面,特别是能够显示双方的手机号码等较为直接的身份信息,并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即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手机卡等,在提供证据时,能够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户重现聊天记录或全过程演示,以证明自己与微信的关联性和微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