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拖货款难理清 法官巧断“糊涂账”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赵丹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原、被告生意往来多年,却没有及时对账把账目理清。账目混乱且经手人多,一个称“货发了”,一个称“款付了”,对于未付货款金额双方各持己见。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法官如何巧断这笔“糊涂账”。
2016年开始,林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常熟某装饰工程公司购买建材,直至2020年年底,因林某未及时支付货款,常熟某装饰工程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支付货款37万元。
被告林某辩称,至2020年年底还余17万元没有付清,根本不是原告所称的37万元。
法官经调查发现,原、被告双方自发生业务以来,交易次数多、支付货款项目杂,其中既有被告林某向原告采购建材的购货款,又有被告林某个人向原告法人的借款,还有部分退货款,款项经手人既有原告公司业务员,又有被告、被告妻子沈某及被告的合伙人,双方鲜少核对账目,因此导致往来账目混乱,交易笔数、金额、往来渠道不明朗。承办法官发现这一情况后,在开庭前与原、被告双方沟通,要求双方先行对账,最迟需在开庭时将交货及付款凭证准备齐全。双方生意往来多年虽没有及时对账清账,但好在均听取了承办法官的建议,各自带着一堆杂乱的证据材料按时到了法庭,承办法官组织原告、被告及被告妻子沈某,先将原告的送货凭证一笔一笔梳理清楚,接着逐笔梳理被告的付款情况。经核对,被告林某尚欠27万货款未付,双方也在对账过程中认识到经济业务往来及时对账清账的重要性。最终,该案以被告林某分期支付所欠货款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有经济往来的生意伙伴,既要在合作前签订详尽的合同条款,在合作中也要及时清账对账,如有质量问题、货款问题双方都要及时沟通解决,同时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像本案中这种久拖货款不及时清账的“粗放”交易模式,在经济往来纠纷中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