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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需注意的问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公司股东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若申请被追加的公司股东为继受股东,因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与责任承担,一般不能使用执行审查程序替代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需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董某某是否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所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并未确定该债务为被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申请人董某某对涉案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总承包单位 向其返还工程垫资款,人民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 — 覃某诉某建筑公司民间借贷案
婚内借款有效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是借款来源明确。资金来源需为夫妻共同财产,且需要证明借款用于一方的个人事务,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三是借款合意真实。需要书面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借贷合意,而非赠与或者家庭共同支出。四是实际交付借款。仅有借条无实际资金交付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的借贷。
丈夫离世,生前欠债妻子应该承担吗?立“有条件欠条”能免责吗?万某经营汽修店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活动负债。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收益共享,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故法院认定该笔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欠条签名未明担保人身份,担保责任何去何从?欠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被广泛运用于民事交往过程中,但当除借款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欠条上签字却未明确身份时,该如何划定责任边界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即债务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停止执行,但法院可以在符合相关要件时例外地裁定继续执行。这种做法决定了对于执行完毕的情形不能单纯地以丧失诉的利益为由来否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对于执行完毕的情形,考虑到有必要通过继续审理判断先前法院作出的继续执行的临时处分是否正确,《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6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继续审理采取肯定立场。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就问题所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看当事人之间有无补充协议,或者能否通过交易习惯来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如若不能,则应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