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夫妻一方借了钱,配偶同意偿还,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原股东”与“新股东”是否都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郑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并没有其本人自愿加入债务或者与某投资公司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因郑某某兼具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其向王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亦有“全体股东对以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明确表达,该还款保证书应当认定为郑某某自愿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还款?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余某的主张不应支持。余某与廖某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时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现廖某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来,故不应支持余某要求廖某提前还款的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余某的主张应予支持。廖某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利息的行为,致使余某收取利息的目的不能实现,故余某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廖某提前还款。
相对人明知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的,公司能否免责?
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正确姿势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往往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可能是多年的朋友、同学或者合作伙伴,基于彼此的了解,申请人在提供线索上具有独特的优势。所以,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重要途径,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提供财产线索。
总公司还不上钱,能否对分公司采取限高措施?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限制消费措施仅能针对被执行人作出。根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对分公司及其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认定相对人在公司对外担保中是否为善意,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相对人欲证明自己为善意,只需证明自己已对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可推定其为善意,而由公司对相对人系恶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下,相对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免除注意义务,故其善意需要由自己来举证证明,而不应被依法推定。
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是否影响公司相关担保合同的效力?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可见,此时,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公司担保决议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瑕疵,如果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则担保合同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