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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被告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某酒店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通过提级集中执行推动债务集中化解,维护国家能源安全
债权债务转让所附条件未成就的,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不成立
未积极推进审计结算,以财政审计为付款条件抗辩亦不能采纳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挂靠关系下,挂靠人应否对被挂靠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即使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政府审计条款,如出现长达数年仍未完成审计的情况,应允许施工人通过诉讼方式并启动司法鉴定确定结算金额
债务人的配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次债务人,均不得被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此,无论案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均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