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款人对借贷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凭借据、收据等,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及其内容
以交付差额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对外出借款项,实质系套取银行承兑信用的,应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中撤销权的范畴,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据此否定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决定权的归属及债权人的相应审查义务不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权属于董事会抑或股东会,债权人对于担保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审查应仅限于形式审查。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如果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查阅了公司章程,并且在形式上审查了担保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担保的文件,则该债权人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即属有效。
担保协议中管辖协议条款对担保人追偿权的受让人有效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成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承诺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第三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务人的财产不属于方便执行的财产的,可以认定补充赔偿责任条件成就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发现了财产,但不方便执行的,可以认定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配偶成为被执行人:夫妻另一方需知的4个法律问题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执行中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非法定情形不得变更、追加,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的范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就无效了“抵押权行使期限”是一个关系到抵押权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 2000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