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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涉案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原判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施工补充协议,均按照施工补充协议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从自主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日起开始计算机械公司与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机械公司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全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及其逾期付款损失,同时张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关于债务人物保和保证人人保并存情况下保证人信赖利益的存在基础。我国法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的债权实现规则经历了一定的演变过程后,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沿袭了上述规定。基于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激发经济活力的考虑,对于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下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确立了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该种约定可以是针对担保权的行使顺序,也可以是关于不同担保权的责任份额承担,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并无理由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几个基本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由出借人将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还需要注意关系借款期间内利息的约定、逾期利息的约定以及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汽车经销商“阶段性保证”及“保证期间”的司法认定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汽车经销商阶段性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抵押法律关系生效之前金融放贷公司发放款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降低金融放贷公司等债权人因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而导致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阶段性保证的“保证期间”不应理解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保证期间,而是保证责任解除条件的约定,即附解除条件的保证,条件成就时担保责任即解除。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正式入刑的一个新的罪名。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专门针对由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来催收一些非法债务产生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而对其进行刑法打击的一个新的罪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履行本案中,企业管理费、规费等费用,均属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就涉案工程价款形成的鉴定意见亦对前述费用进行了计算,虑到承包人实际投入劳动、资金和材料,并参照合同约定以及鉴定意见,对工程价款进行综合认定,未超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整体主义视野下债务催收行业的法律治理债务催收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在债务人违约与债务人保护之间、催收的个别化实践与标准化监管之间、催收对债务人及第三人信息的依赖与法律及监管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既是催收被“污名化”的根源,也是当前监管的困境所在。
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院会支持么?案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某银行已按约定向刘某、张某发放了借款,刘某、张某应按约定期限及数额返还借款本息。刘某、张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现某银行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刘某、张某返还下欠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