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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施工合同无效,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因此,结合本案模板施工工程验收结算情况,林金水、林奇来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张清煌、吴水明支付尚欠工程款169306元。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权利,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包括且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以上述形式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认定其主张未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
阶段性保证条款系对保证责任终止所附解除条件约定关于某银行主张因受2016年市场因素及不动产登记预约办理制度等影响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考虑到抵押登记代办机构系某银行自行选定,合同中并未就此种情形约定为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事由,且关于房地产市场火热及不动产部门出现黄牛等新闻报道并不能成为涉案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合理理由。依据双方的合同,贷款人收到他项权利证书后,即免除置业公司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而某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应视为置业公司阶段性保证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成就,故置业公司无需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附条件免除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陈某勇既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又是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却并非文化公司的唯一股东。《还款协议》中并未注明陈某勇以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且并未加盖文化公司的公童。故《还款协议》中陈某勇与陈某的签字应视为二人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签字,李某抗辩《还款协议》中张某与文化公司达成合意终止《借款协议》的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机构应先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裁判文书主文理解有分歧,应当视为执行依据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1款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据此,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案件,执行机构应当首先征询作出执行依据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并结合该意见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生效裁判执行内容。
超出合同外项目工程进行的结算并非最终结算协议,且最终鉴定的索赔项目也不限于该结算表所载项目,因此承包人以该结算表系最终结算协议而不应启动鉴定的主张不成立
承包人请求工程款,应当提交证据并予以证明,其既否认结算协议的效力,在法院向其释明后又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结算协议认定工程款、损失数额及已支付工程款数额。
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公司能否免责?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过错是法定代表人的过错,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本身表明其具有过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此种过错是公司自身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监督过错,以及公章管理等方面的过错。我们认为,《民法典》对法人采实在说而非拟制说,将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机关而非代理人,故此种过错应该是公司自身的过错而非法定代 表人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