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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云虚假诉讼案——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云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郑某等虚假诉讼案——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滨主动撤回申报虚假债权,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过自新,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支持在建工程未建部分不属于抵押物范围的观点在建工程抵押时,当抵押登记对抵押物的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抵押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抵押房地产清单中所记载范围之外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属于新增建筑物。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以行政审计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有明确约定本案明确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规则,有力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一般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
追加一人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司法认定标准金某有应当就其在担任甲商贸公司股东时个人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财产加以证明。金某有提交的《验资报告书》仅能证明其在甲商贸公司成立时缴纳了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其财产独立于甲商贸公司,故施某梅作为涉案债权的受让人,有权申请变更、追加金某有为被执行人,对公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某有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迫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仅能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进入执行程序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能否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中相对人审査义务的边界农副产品市场公司为其股东科技集团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担保事项必须经农副产品市场公司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某银行提供了贷款时其审核的股东会决议,农副产品市场公词就该份股东会决议的实质真实性及表决比例提出了抗辩,故此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针对农副产品市场公司提供保证部分,某银行是否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