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件,且可以判断当事人如果知道原有行为不生效或无效,其希望替代行为生效的,可以将原有行为转换为替代行为而生效。用一种适当的行为去替换当事人所选择的不适当的行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某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贷款银行的诉求及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后,综合判断借款企业及相关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在企业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消除顾虑,达成和解。本案采取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送达限制房屋交易收款账号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在售房收款账户的方式,既保证了房屋的顺利出售,又保证了金融债权全部及时收回,而且不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当事人提供股权担保后又声明“保证该股权无质押,否则自愿赔偿损失”的,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申请执行人作为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强制解散程序已终结,但公司尚未注销,能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隆和公司以华鼎智恒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消灭为由主张对所涉执行案件不予恢复执行是否于法有据。
连带共同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抗辩权的行使审查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是债权人向该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那么保证人可否以其已被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对抗其他保证人,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保证人相互追偿系因各保证人均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即使免除了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也只能约束债权人,不能拘束其他保证人,该保证人仍应向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权人追偿。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变更股东的登记材料为伪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撤销了该变更登记,有关该“股东”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已不存在。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清偿顺序如何确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第513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上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的内外部法律关系指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对外面向债权人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关系以及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在内的债务分担关系。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在内外部法律关系上同连带债务既有相似又有差异,对其法律关系的分析有助于厘清连带保证人应承担的义务范围,构成探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