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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2-25 点击:15次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25次

    让与担保权人擅自处分担保物的责任认定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但债权人可以请求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在形式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施某将款项交付浦某辉,故法院认定本案系浦某辉向施某借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浦某辉将口己名下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至施某名下作为借款的担保,双方成立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29次

    《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认定《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规定仅限于营业信托纠纷,在营业信托纠纷之外,比如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或者其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出具的差额补足文件的性质如何认定,可否参照《九民会议纪要》笫九十一条,实践中并无统一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方面,延续了《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表述。另一方面,认定差额补足作为一种增信措施,适用范围不局限于营业信托纠纷。本案案由并非营业信托纠纷,也并非因信托引发的其他纠纷,仅为理财产品兑付引发的纠纷,但该案的审判思路恰好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差额补足的性质认定的精神。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日期:2023-12-24 点击:10次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规定可知,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未经诉讼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吗?
    日期:2023-12-24 点击:11次

    未经诉讼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吗?建设工程优先权覆盖的工程款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这是因为,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从法律性质来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以及优先权部分的具体金额属于实体问题,本质上应由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日期:2023-12-24 点击:13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
    日期:2023-12-22 点击:10次

    缺乏明确债务人、债务到期后的承诺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认定《担保函》的性质仍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根据保证合同的定义,控股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投资人出具《担保函》,投资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其次,《担保函》明确载明对涉案基金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担保的范围内容具体明确,应认定为担保。

  •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日期:2023-12-22 点击:12次

    乙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是否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否有权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
    日期:2023-12-22 点击:12次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根据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理论,原有行为如果具备替代行为的要件,且可以判断当事人如果知道原有行为不生效或无效,其希望替代行为生效的,可以将原有行为转换为替代行为而生效。用一种适当的行为去替换当事人所选择的不适当的行为,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某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日期:2023-12-22 点击:13次

    某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贷款银行的诉求及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后,综合判断借款企业及相关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在企业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消除顾虑,达成和解。本案采取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送达限制房屋交易收款账号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在售房收款账户的方式,既保证了房屋的顺利出售,又保证了金融债权全部及时收回,而且不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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