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发现,可否参与分配?
在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欠钱的一方往往不只欠一个人的钱,而现有的钱还一个人还不够,这个时候,债权人往往面临欠款人财产不足清偿的执行困境。遇到这种情况,有项制度您应该了解一下,叫“参与分配制度”。债权人如何通过“参与分配”保障自己的权益?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是怎样适用这项制度的?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李某还钱。但是李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李某名下退休金账户,查明李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就在事情出现了转折。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本院执行李某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刚刚执行回一笔欠款,所以王某马上向另外一起案件的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另外一起案件的执行法官认为王某和李某一案查封了李某的退休金账户,每月有退休金可供执行,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不准许王某参与分配,并下达了书面的通知。王某对不准许参与分配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法院审理
参与分配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债权数额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首先必须是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符合以下条件,法院应启动分配程序:(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3)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分配情形;(4)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所有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不是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与分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才能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具体来说,参与分配制度旨在解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数额,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够公平地分享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怎样认定?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另案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系难以处置变现的股权、农村宅基地房屋等或者系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4)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本案中,王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情形下李某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王某在此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通知书不支持其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
法官说法
参与分配在执行中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债权人在被执行人没有破产的情况下平等受偿,它能够避免部分债权人因特殊关系或不正当手段优先清偿,从而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执行公正性的信任。
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保全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4)本指引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以及相关法院已经受理其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5)主持分配法院根据本指引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诉讼有时效,申请参与分配也有时效限制吗?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确定:(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完成且已送达第一个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所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执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送达的,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以上所说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应该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财产的,主持分配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启动分配程序 ,制作分配方案。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法官提醒:债权人应及时申请参与分配并提供债权证明,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确保优先受偿权。保持与法院沟通,关注执行进展,确保分配公正透明。如对执行结果有异议,及时提出执行异议,保护自身权益。通过这些措施,债权人可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来源: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