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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例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金融租赁公司与某青旅公司、苏州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苏州某公司将存放于某公园的5块灵璧石转让给某金融租赁公司,再由某金融租赁公司出租给某青旅公司使用;某青旅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金融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物购买价款为496800000元,租金总额为581472716元。因某青旅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某金融租赁公司起诉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并承担追索债权的相关费用。审理中查明,在苏州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案涉5块灵璧石评估价值总额仅为393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灵璧石的评估价值数额与当事人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差距巨大,存在明显的低值高估情况,并且出租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租赁物购买价款具有合理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物价值具有担保租赁债权实现的功能。结合某金融租赁公司实际向某青旅公司发放款项的情况,案涉《融租租赁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某青旅公司应向某金融租赁公司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名实不符”《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引导融资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天津法院紧紧围绕打造国际一流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创新发展,通过司法裁判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依法合规经营,助力天津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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