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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诉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民三初字第10号】

【案情摘要】

2003年,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铸造公司)向大连市工商银行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7个月。大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集团)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大连市工商银行如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同到期后,机床铸造公司和重工集团均未偿还借款。2005年11月,大连市工商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2007年6月27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批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将涉案债权转让给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2008年8月,GL亚洲毛里求斯第二有限公司以机床铸造公司和重工集团为被告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8000万余元人民币。

本案系重大涉外案件,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辽宁高院以彻底解决机床铸造公司债务问题为目的,依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制定了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将原告未起诉的另外两笔债权也纳入调解方案之中,一并进行处理。在地方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将调解的分力变为合力。经过不懈努力,成功调解审结了本案以及与之相关的另外三案。同时,还解决了尚未涉诉的两笔债权债务,涉及金额2.8亿元人民币,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以及人大代表对案件处理结果均十分满意,分别给法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具有三个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是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责。本案标的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及外国投资公司和我国国有大型上市企业,辽宁省国资委、省委政法委领导对本案十分重视,十余位省人大代表联名督办,属重大涉外商事一审案件。辽宁高院从大局出发,成功化解了企业危机,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辽宁高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没有就案论案,而是充分运用调解方式成功审结了本案以及与之相关的三件一审案件。同时,还解决了尚未涉诉两笔债权债务,实现了“一案调解,四案审结”的良好效果,实现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三是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与国际效果的统一。本案成功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境外,妥善解决了国企职工的安置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法院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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