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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查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系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应当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所作证言应高于未出庭证人所作证言;数次证言内容保持一致的证人证言高于数次证言不一致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当然,这里要注意,仅是证明力低,而非没有证明力。
民间借贷案件中,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关证据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决定该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对证据采纳和采信的意义重大。赋予包括手机短信在内的电子数据证据以独立性,满足现代信息社会的要求,推动电子技术的发展,适应电子数据证据广泛运用的趋势,更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进一步普及,公正、及时审理计算机、网络等案件,有效解决各类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
借款协议、借条、欠条和收条的相互关系及运用如回把握?债权人同时持有借款协议和收条借款协议是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凭证,收条是款项给付的履行凭证。在有借款协议的前提下,收条能起到三个证明作用:一是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二是双方的借款事实已经发生;一是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收条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凭证。
原告仅凭转款凭证而无其他证据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转账凭证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的,应看被告如何答辩。如果被告辩称划款系原告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且借条已经灭失,被告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则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如回强化民间借贷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作出一体化规定,切实统一裁判规则和法律后果,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先知先觉,有利于增强其行为的可预见性。出借人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仅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出借人已经“提供了款项",应当认定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
原告仅凭借条而无其他证据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加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
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条与借条有何实质性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借款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借款人则出具的是“借条"。出借人往往对此不太注意,实务中更重视的是“欠条"或“借条"的内容。对于“欠条"和“借条"是否有实质性区别,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看法。
逃避合同义务并携款逃跑如何认定?黄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然黄某在与孙某签订合同时本身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可从黄某携款潜逃这一行为来看,他并不准备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也就不能构成民事欺诈。黄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积极虚构了要购买原材料的事实并成功骗取了孙某的6万元,后逃之夭夭,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夫妻一方债务加入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被告王某作为债务加入人,应与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加入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陈某在本案中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的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苜业执照的,如何参加民事诉讼?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仍然存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清算期间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清算组参加公司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