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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虚假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诉讼,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审判秩序。实践中原告撤诉的情形,往往是由于原告担心恶意串通的事情败露,或者原告发现胜诉无望。即使原告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也不允许,而应对虚假诉讼依法作出处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民间借贷案件和解、调解中如何发现、识别、认定虚假诉讼要加强对和解、调解中恶意行为的追责与惩罚力度。对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可视情节对行为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考虑加强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的协调配合,与公安、检察院就查处、移送等达成统一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如何正确运用法院调解制度正是由于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即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因此,民事调解才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该调解协议有可能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清相关案件事实。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自认应当审慎认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诉讼自认,法官可以依职权从借贷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用途、支付方式以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本息偿还情况等方面严格审查借款的真实性。
借贷纠纷发生外地或对方当事人是外地人,如何确定法院管辖如果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必须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未约定,则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那如果被告远在外地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合同履行地又在哪儿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类型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或者捏造法律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的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与法官串通造成的。因此,总体而言,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是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的共同行为。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由其承担债务人债务的,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反对,对此应当认定为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民间借贷债务人将非合同之债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有效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应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思路,对非合同之债是否有效作出判断。对于私权利,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自由行使权利,故受法律保护的非合同之债的转让可以类推适用合同之债的转让的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向出借人表明,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则由其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此种承诺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
民间借贷案件中既有第三人加入又有其他担保人的,担保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