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家庭经营或用于其他家庭事务,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万将其个人购产出借给另一方,能否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除作为借贷双方为夫妻关系的主体身份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以房产证作抵未办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抵押物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具借条,另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离婚时给付一方要求依据借条由对方返还,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购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名下,离婚时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将出资作为借款处理?
父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如何判断父母是借贷行为还是贈与行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是一种借贷行为。在当今房价高涨,离婚率激增的社会背景下,大部分父母对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行为持比较现实的态度,一般不愿在子女离婚时,让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分割其出资部分。故应将该出资行为视作借贷关系。这样既符合现实生活,也有利于诉争的解决。
目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追加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债务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法院判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配偶继续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二是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完全清偿后,债权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三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取得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是否应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法律授权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就是为了防止享有权利的人未得到应得的保护,而共同承担义务的人未受到追究,从而完整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配偶是否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还是债务人配偶承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夫妻债务应否“内外有别”?夫妻债务内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夫妻债务外部关系解决的是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关系,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