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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
    日期:2022-10-22 点击:365次

    夫妻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配偶作为他人债务的担保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无效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即使配偶在该合同中未签名亦并不影响其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该保证人以个人财产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在未征得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之同意情形下,承诺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配偶对此不予追认,该承诺无效,并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日期:2022-10-22 点击:491次

    以"借条欠条"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
    日期:2022-10-21 点击:265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12问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该条分两款内容规定了承担不同责任方式的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人民法院是否追加保证人参加诉讼的问题,下文将分解为12个问题予以解读。

  • 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能否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的
    日期:2022-10-18 点击:482次

    在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能否以受让申请执行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执行债权,主张抵销债权人的债权

  •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2-10-18 点击:322次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经理代表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进行了多项与项目相关的活动,作为债权人的实际施工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的身份:借条上也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因此,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借款主体为公司。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且债权人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无法了解。因此,应该认定该款为公司借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日期:2022-10-17 点击:197次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 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
    日期:2022-10-17 点击:679次

    大额借款仅有借据难认定存在借款关系出借人提供借据,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如出借人不能进一步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出示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仅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实际交付。原告称此借据的形成系双方多年现金往来结算后形成,但其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付细节无法明确表述,且被告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不认可借款实际交付。本案系原告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全案仅有借据作为借款证据,而并无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 恋爱期间通过网络平台打赏给恋人的钱,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2-10-16 点击:380次

    恋爱期间通过网络平台打赏给恋人的钱,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215次

    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 委托贷款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经常性发放委托贷款构成“职业放贷”
    日期:2022-10-10 点击:488次

    委托贷款的实质就是民间借贷,经常性发放委托贷款构成“职业放贷”案涉公司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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