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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出借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故不存在为掩盖非法目的而以合法形式订立合同。另外,犯罪人通过欺诈手段与债权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符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犯罪常常发生规范竞合,若债权人未向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仍然为有效合同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借款人涉嫌犯罪,则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借款人有罪,且已经过追赃程序,则民间借贷案件不应当再受理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案件。
涉及民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是否须“先刑后民”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涉嫌非法集资的除外,将在下一个问题中详述),或者发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民间借贷行为人没有对出借人的标的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一般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陸资金短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虽然可能出现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偿还不上借款而逃避债务的情况,这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但并不属于非法占有。
第三人是否知情对离婚一方债务是否存在影响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司,债权人持与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一方出具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自己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要求法院确认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是否知情,应由抗辩方提供举证责任。
夫妻双方约定由—方承担债务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双方共同承担法院认为,李某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单某知道该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单某不发生效力。
网贷线下债权转让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网贷线下债权转让的模式之下,平台吸收的资金有时不能与债权恰好匹配,可能形成先融资、再放贷的情形,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具有融资资格的主体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不在法律允许之列,但却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点,有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嫌疑。原央行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公开表示这种模式恰恰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定义。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我国《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一直到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行为在定罪与非罪之间认定模糊。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才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限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在于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的故意即可。
民间借贷案件执行中,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议之诉的,审判实务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时,确立了执行异议之诉;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保留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内容,只是对条文序号作了修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因案外人执行议申请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议之诉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利益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