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 飞跃 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
    日期:2022-11-23 点击:518次

    出具“借条”的行为并不当然意味着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前提。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的原告对承接无锡某项目的认可,结合微信群关于付款主体、钱款性质的描述,借条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可以证实原告参与案涉项目的投资建设,被告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方,并无必要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系原告用以证明在案涉项目中实际投入款项的凭证,且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已认可该款系公司内部款项,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 向继父借款,归还给生母,能否认定已经还款
    日期:2022-11-22 点击:243次

    向继父借款,归还给生母,能否认定已经还款民间借贷中,借款是向继父借的,但还款时却还给了生母,现继父不认可还款,诉至法院,要求继女归还借款,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诉请?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有效吗
    日期:2022-11-19 点击:277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借款提供担保,有效吗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中,绿化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有法定代表人毛某签名并盖有公司印章,但未有证据证明以公司名义为本案提供的担保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且表决程序符合前款规定,故该担保属于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案涉担保函应当认定无效。

  •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日期:2022-11-18 点击:334次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
    日期:2022-11-16 点击:352次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
    日期:2022-11-13 点击:306次

    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若无明确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具备借款的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自愿转款行为,在没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行为。成年人恋爱期间在感情、经济上的投入系双方自愿行为,应对各自行为后果负责。

  •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
    日期:2022-11-10 点击:399次

    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恐败诉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如被告依据相应合理证据抗辩的,原告恐有败诉风险。故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需谨慎交易,保留证据,降低损失风险。

  • 本案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
    日期:2022-11-10 点击:371次

    本案是合伙还是民间借贷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应按《合伙协议》确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既签订《合伙协议》又签订《返款协议》,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 手持借款合同为何不受法院支持 职业放贷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
    日期:2022-11-08 点击:320次

    手持借款合同为何不受法院支持 职业放贷所签订借款合同无效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为获取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而以放贷为业。但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广大市民若有借款需求,应到具有放贷资格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日期:2022-11-07 点击:190次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依哪份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具体分析。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非实质性内容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当事人未在招标投标文件之外另行签订协议的,仍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为准。对于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