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权转让后转让款进行结算出具的借条发生的争议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款进行结算,并由受让人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股权转让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股权转让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股权转让关系,因为股权转让本身也涉及转让价款的交付,也有可能涉及款项没有支付。此时,双方的法律基础在于股权转让合同,而非民间借贷合同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受让人不支付欠款的,双方发生的争议应当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股权转让纠纷。这是因为:
首先,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转让过程中对转让价款的数额发生争议,或者对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发生争议的,由于这蚱争议仍然发生在股权转让进行中,因此,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但是,就本题所涉而言,股权已经发生了转让,双方争议的不再是应否转让、转让的份额、转让的条件、转让的价款等内容,而是所欠款项的交付。
其次,受让人出具欠条后,双方发生的争议涉及欠款的支付、利息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典型特征。
最后,双方形成的欠款是基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正如本书前文所述,因基础法律关系出具的欠条,并不一定完全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如果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没有争议的则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相反,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譬如,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结算后出具了借款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的款项性质、数额及原合同效力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按双方间建立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