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企业借贷纠纷 >> 金融理财纠纷

证券公司与客户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64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公司与客户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无效,对此,由于《证券法》第144条已有相应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有争议的是,保底条款无效是导致整个理财合同无效,还是仅仅保底条款部分无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并不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条款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就保底条款这一部分而言,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保底条款毕竟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都是围绕保底条款对风险收益的约定进行处理,发生争议也是围绕保底条款的约定进行辩争。若仅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则委托合同的风险全部由委托人承担,有悖于双方约定的理财合同的初衷,将会造成不公正的后果。(D因此,保底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当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对于合同无效,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这是因为,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的决策权由受托人享有,因而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利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也当然应负有较大的责任。

从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的现实背景来看,保底条款是委托人订约的基础,若没有该条款作为底线,委托理财这种资产投资方式绝不会在市场中存在。从这一点而言,保底条款是整个合同的核心与基础条款,其他条款只不过是保底条款的延伸与扩展。因此,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形下,其实质后果是原合同目的落空。这种处理方式,也是考虑到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而是作为专门从事金融证券业务的部门,对于理财客户更应当负有审慎和诚信的义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