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有一种观点认为,以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是一种行纪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判断委托理财合同是否行纪合同,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
其一,从主体来看,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也就是说,行纪人的主体资格要受到限制。相比之下,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资格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同样大量存在。
其二,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证券法》第125条规定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但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把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纳人证券经纪的范畴。此外,证监会专门制定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更是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一项独立的业务进行管理其第41条规定:“证券公司代表客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因此,以证券公司为受托方接受的委托理财认定性质为行纪说缺乏立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