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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财纠纷专栏简介

金融理财纠纷

  • 网络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日期:2018-03-19 点击:346次

    网络委托理财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受托人投资公司虽然办理委托事务时均在其办公场所通过互联网交易,但交易行为结果发生地也系合同履行地之一,该地人民法院对案件也有管辖权。如果以电脑操作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容易造成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也容易造成让受托人任意选择管辖法院的现象

  •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9 点击:366次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认定民间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有效比较符合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最大利益,因为委托人对保底条款的信赖利益得到了保护,理财人也可以通过诚信度的增强招揽更多的理财业务。合理的信赖保护,是法秩序的必然要求出于营利最大化的驱使,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缔结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皆出于真意表达,法院应当尽可能尊重他们的自主行为,不轻易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

  •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
    日期:2018-03-19 点击:542次

    委托理财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并非所有的委托理财合同都可定义为委托型委托理财合同。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人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支付回报,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情况才能称为委托型委托理财合同。

  • 证券公司与客户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9 点击:318次

    证券公司与客户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合同,涉及保底条款无效,对此,由于《证券法》第144条已有相应规定,实践中争议不是很大。有争议的是,保底条款无效是导致整个理财合同无效,还是仅仅保底条款部分无效。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 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日期:2018-03-19 点击:296次

    委托理财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也就是说,行纪人的主体资格要受到限制。相比之下,委托理财的受托人资格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同样大量存在。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委托理购与信托有回区别?
    日期:2018-03-19 点击:318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委托理购与信托有回区别?委托理财与信托有其相似之处,如都是由受托人管理委托人的资产;都是基于一定的信任产生的委托。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较为宽泛,这便于把金融领域中一蚱新生的法律关系纳人其中,以避免因无法可依导致无效。但是,并非所有委托理财都可定义为“信托型”委托理财严格意义上讲,委托理财与信托还是有区别的。

  •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分红的委托理财台同发生争议的如何定性?
    日期:2018-03-19 点击:351次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但不参与分红的委托理财台同发生争议的如何定性?因投资的所有风险全部转移到受托方,而对于委托方来讲,这一种理财方式可能除了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外,与把该资产存人银行已无区别。因此,应当认定委托理财为民间借贷关系。

  • 新型网络理财纠纷中,如何适当分配举证责任?
    日期:2018-03-18 点击:358次

    新型网络理财纠纷中,如何适当分配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未将新型网络理财列人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之一,但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02条的规定,基金产品信息的保存和管理方为运营商,其举证能力显著强于投资者,故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投资者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由运营商对排除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新型网络理购风险提示的标准如何确定?
    日期:2018-03-18 点击:301次

    新型网络理购风险提示的标准如何确定?新型网络理财风险提示的义务主体应包括网络商业平台和基金公司;风险提示应在显著位置,如置顶或浮标等方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包含独立的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重要文件应设置为自动展开、强制阅读类型,不得默认勾选“已阅知相关文件”等。

  • 不具备金融理财资质的机构与他人签订的理财协议或者网络借贷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18 点击:288次

    不具备金融理财资质的机构与他人签订的理财协议或者网络借贷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市场准人条件是政府部门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第= 方支付平台、基金公司等设置的门槛,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的,只是承担行政上的责任,不影响其与投资者签订的金融理财或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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