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专业领域 >> 企业借贷纠纷

公司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对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定机构决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日期:2018-03-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为他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对公司章程、公司担保决定机构决议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任何人均不得以其不知公开的法律规则为由主张抗辩。既然《公司法》第16 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决议,则担保权人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以证明公司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是,担保权人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在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基本一致,主张形式审查成为主流观点。形式审查意味着,担保权人尽了审查义务后仍然不可能知道公司无权提供担保的事实。换言之,发生纠纷时,担保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对担保人提供的各种材料尽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达到了“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无权担保的证明标准。

担保权人要证明自己的善意,必须证明自己尽到了如下必要而合理的注意义务:(1)审查了担保人提供的与担保相关的公司章程、决议情况和财务资料,若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还应审查担保金额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确认的总资产的关系2;(2)审查了上述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签章、董事或者股东签名、公司印章系真实;(3)审查了上述资料及内容的合法性;(4)审查了上述资料与担保的关联性。当然,审查签名、文件材料真伪时同样只需要达到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