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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3-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出具承诺书,加人到债务人也即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中去,从理论上讲属于债务加人。债务加人在我国《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作为债务承担的一种方式,在经济交往中还是颇具市场。

如前所述,债务加人相较于保证而言,责任更大,风险更高。这是因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就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其自身的风险相对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债务加人中除非债务加人的第三人与债务人有追偿权的约定,否则第二人无权向债务人追偿。正基于此,公司加人他人债务时,要比提供担保履行更加严格的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要件。由于我国合同法欠缺债务加人的规定,导致《公司法》对于债务加人未具明文。

对于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限制,该条后两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司债务加人没有作出限制,但由于债务加人责任承担要比担保责任更严,对公司的资产造成的可能性更高,对公司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害的严重性更大,因此,对公司债务加人要比对公司担保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制。如果不对公司债务加人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规制,则不仅等同于“放纵当事人通过债务加人的形式规避公司法第16条的强制性规定,使该条形同虚设”,更可怕的是,一旦允许公司债务加人,等于不支付对价无偿地从公司任意掠夺资产,将使公司成为名副其实的形骸化的空壳,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鉴于公司债务加人将极度严重地影响到公司的财产安全和稳定发展,事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大行为,笔者认为,公司法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环节严格规制公司债务加人:

首先,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凡是公司债务加人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不得将此项权力授权董事会。违反该项规定的,应当认定债务加人无效。

其次,公司章程对债务加人的总额或者单项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于超过部分,除相对人为善意的外,应当认定无效。

再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的债务进行债务加人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最后,公司章程对债务加人行为没有规定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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