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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日期:2018-03-2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中,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对此,学术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法定类型,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前提下,当然可以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向他人借贷提供担保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精神,应当认为一人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如果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了担保,该担保行为对公司不生效力。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一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适用《公司法》第16条第2 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当公司为具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特殊担保时,其决策权只能由公司所有者决策机构一一股东会行使。对于不设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一人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6条关于担保能力的规定无适用的必要,因为不设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一人公司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上并未分离,均由公司所有者即唯一股东行使,而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属所有者的权利。因此,该规定应适用由多个股东投资构成的公司。

其次,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与《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和目的不相抵触。该条规定的特殊担保下股东回避表决,旨在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和小股东免遭公司提供担保所带来的风险,确保公司更加客观、公正地决定是否为其股东进行担保,而并非禁止或限制该类特殊担保。实践中,一人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分,也不存在利害关系股东和无利害关系股东之分,唯一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不仅体现股东意志,也体现公司意志,同样也体现了债权人的意志。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股东存在的情形下,也就谈不上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作出由一人公司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的决定。至于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属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范畴,不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如果股东借公司担保损害资本维持原则,甚至抽逃出资,则可以援引《公司法》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或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法律规定,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再次,一人有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作为《公司法》总则条款的第16条有关担保的规定,自然是对所有公司类型都适用,对于排他性适用条款的,立法会作出特别说明,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推论出当然的结论。譬如,《公司法》在规范一人公司时并未对其担保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意味着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尽管构成关联交易,但立法并未禁止,也即一人公司也可以为其唯一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然而,根据第3款的规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应当交由股东会表决,且股东必须回避。众所周知,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本身就没有股东会六股东会所有的权力均由一人公司股东行使。所以,第16条规定涉及股东会的表决,自然不应适用于一人公司,何况《公司法》分则的特殊规范中亦未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作出相应规定,根据私法中“法无禁止即可行”的理念,以及从适应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尊重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成本出发,在公司章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最后,一人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具有担保能力和资格,进而在规范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方面,法律没有必要作出相应限制。我们应当注意到,对于一人公司的立法的态度,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步规范的过程,一人公司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资格正越来越与其他公司相接近。尽管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可能使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遭受损害,但通过《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以及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规定,同样可以对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周全的法律保护。另需一提的是,一人公司的资产并不必然就比其他类型的公司当然要少,一个国有独资公司开办的一人公司,其资产往往远远大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信用也并不必然就比其他类型公司的差,正因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其股东往往更加注重公司信誉与信用的培育,更加在乎行业与社会评价,其信用反而比一般有限公司要高。此外,任何一个商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本来就应当对一人公司的性质有所了解,应当对潜在的商业风险有所认识,应当对一人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的区别有所掌握。当一人公司股东的债权人接受了一人公司提供的担保时,也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自认为合理的商业判断,司法既不应越俎代庖,也不应因噎废食,而是应对这种商业行为抱有乐享其成的态度。相反,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设置人为障碍,不仅会有手伸得过长的嫌疑,而且也不利于促进交易,维护经济发展。

因此,从合法性角度分析,一人公司为其股东从事民间借贷而提供的担保,在无法满足《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的程序性规定时,可由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则对一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可作肯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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