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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强化对股权众筹的监管?

股权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平台将其准备创办的企业或项目信息向投资者展示,吸引投资者加人,并以股权的形式回馈投资者的融资模式。

在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保守估计已超过100家六主要分为有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无担保的股权众筹。目前国内只有贷帮网的众筹项目在投资者进行众筹投资时,有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为有担保的股权众筹,其他的基本上都是无担保的股权众筹。至今,我国尚未有明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众筹作出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寄希望于在《证券法》修改中借鉴国际经验,给股权众筹留下空间。按照学者的研究,目前,股权众筹面对个困境。一是法律困境,在刑事方面,股权众筹可以触及三项刑事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民事方面,因股权众筹平台倒闭或跑路引发的诉讼,在网络支付过程中资金被盗引起的纠纷,投资人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纠纷六等等。二是信义困境,股权众筹在专业性、信用上以及违约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三是现实困境,股权众筹发展受到平台成熟有限、投资者准人机制不完善等现实因素的制约。

我国应当重视对股权众筹的引导与监管。首先,推进《证券法》中有关证券公开发行条款的修改,承认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同时增加相应的有关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的条款,明确其权利义务。其次,要加强对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培育,对股权投资者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类别设定投资者的权利边界和义务区域,达到控制投资者损失,稳定金融市场的目的。再次,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合格投资者准人制度及投资金额防控制度,尽快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以及监管职责、范围,形成既具有我国特色又与世界接轨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最后,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众筹平台不能为自己设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同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尽的法定义务,如保护投资者个人信息义务、事前信息审核与事后项目监督义务、风险提示与投资教育义务等,对于不合理的服务条款应当予以清理,以平衡服务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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