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不承担连带责任严某虽然经手案涉钱款,但其仅作为“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亦未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季某要求严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为更好地保障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应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就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予以明确。
空转资金制造银行流水试图垒高债务数额 法院裁定驳回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严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挑战司法权威。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套路贷”虚假诉讼乱象,启东法院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决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查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发生细节,对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并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餐厅倒闭,供货商货款讨要无着怎么办?法院这样判!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商家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首先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还应注重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信函等;最后需树立理性维权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及时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维权。
情人反目,凭转账记录要求偿还借款被判驳回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俞某通过抖音相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俞某承认收到秦某支付的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因此,秦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庭审中秦某不能就借贷合意充分举证,再结合双方系情人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事实,以及秦某的款项给付不符合民间借贷借款交付的常态常理,法院认定应由秦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因贷款期间“垫资”转“借款”,合同被认定合同无效一是打破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固定认知,民间借贷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矛盾关系不复杂、简单易判的案件,本案虽表面看上去和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没有区别,但在嗅到案件不平凡性时,通过实地问询、银行查询、多方咨询的方式,能逐渐察觉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违法性,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二是端正了民间借贷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承包方可能存在工程垫资的情形,将工程款转为借款,门槛低、手续简便,但工程垫资是否可以转为借款,本案认为不宜轻易认定,更何况约定逾期利息高达年利率24%,这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以物抵债需谨慎,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中,张某主张以物抵债清偿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其是对于以物抵债的清偿方式确已消灭原有债务,且该以物抵债协议是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因张某无法举证周某有权替债权人孙某作出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且其已经向第三人周某完成交货,故无法认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
“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指主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存有借新还旧的合意,后者指事实上新贷用于偿还了旧贷。若新保证人以其不知借新还旧而进行脱保抗辩,仅仅证明“新贷”的银行流水去向为银行,不能证明“旧贷”存在以及“借新还旧合意”的,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综合审查夫妻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非举债方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非举债方在何种程度上受益于举债方生产经营活动,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从而依法作出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很难出示直接有效的证据。
与借款人在同一借条上签名并非必然认定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仅有签字或者盖章,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签字或盖章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则签字人或者盖章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该其他证据包括借贷合同中已有第三人签字或盖章具有保证作用的条款,或过往的交易习惯中签名即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或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通信记录中已对保证形式另行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或约定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长年放高利贷,能否举报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高利贷,如果对方确实发放了高利贷,而且累计次数很的情况,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样去举报的话,公安机关才会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