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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支付货款,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的债务人付款吗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捧钱拍照”虚增借款金额被驳回套路贷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以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借款涉嫌套路贷的常见形式之一是以“捧钱拍照”形式故意制造资金虚假交付的假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即使提供了形式完备的证据,法官也不会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也不会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会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谨慎处理被告“自认”和“手拉手调解”,严厉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因法律及司法解释一经公布即推定所有人知晓,方某作为借款人,应当对于国家关于利息的有关规定有合理注意义务,故方某自2015年8月6日起已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方某直至2020年1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陈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成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何况是有经济往来的生意伙伴,既要在合作前签订详尽的合同条款,在合作中也要及时清账对账,如有质量问题、货款问题双方都要及时沟通解决,同时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像本案中这种久拖货款不及时清账的“粗放”交易模式,在经济往来纠纷中不可取。
明知借款人赌博恶习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主张案涉的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且张某在明知道朱某曾有赌博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某主张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转贷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机构再转借给借款人,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那么从合同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故担保人担保责任应免除。
丈夫外出期间网贷 在家妻子应否担责在夫妻二人不和分居期间,丈夫王某又私自向上述银行线上办理了13万元的网贷,妻子储某并不知情。该网贷合同载明,出现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此后,由于王某办理的13万元网贷逾期,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网贷并宣布二人的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
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不承担连带责任严某虽然经手案涉钱款,但其仅作为“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亦未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季某要求严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为更好地保障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应与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就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予以明确。
空转资金制造银行流水试图垒高债务数额 法院裁定驳回并将线索移交公安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严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挑战司法权威。针对民间借贷领域“套路贷”虚假诉讼乱象,启东法院采取“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决贯彻落实省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查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发生细节,对可能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的,依法中止案件审理并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餐厅倒闭,供货商货款讨要无着怎么办?法院这样判!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商家在日常的买卖关系中,首先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了考察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还应注重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要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妥善保存合同履行中的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信函等;最后需树立理性维权意识,一旦发生纠纷,要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及时采取理性方式合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