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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反目,凭转账记录要求偿还借款被判驳回

日期:2022-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情人反目,凭转账记录要求偿还借款被判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郭冬成 张开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情人反目,一方持转账支付凭证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与被告俞某均有合法配偶,二人通过抖音相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自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秦某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功能向俞某陆续给付38笔款项,金额从数十元至数千元不等,合计72000元。后二人产生矛盾,秦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要求俞某对交往期间的上述支付款项出具借条并偿还借款,俞某拒绝出具借条,对还款要求未置可否。后秦某凭款项给付电子凭证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俞某偿还借款72000元。

被告俞某庭审中答辩认为,二人是情人关系,原告所主张的款项是二人关系好时一起用掉的钱,否认与秦某存在借贷事实。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协议的成立并生效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当事人即要证明“借贷合意”,也要证明“借款交付”。本案中,原告秦某与被告俞某通过抖音相识,发展为情人关系,俞某承认收到秦某支付的款项,但否认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因此,秦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行举证。庭审中秦某不能就借贷合意充分举证,再结合双方系情人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事实,以及秦某的款项给付不符合民间借贷借款交付的常态常理,法院认定应由秦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基于恋爱或情人关系,仅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支付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纠纷比较常见,标的额小的有数万元,较大数额的有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因没有借条等借贷合意证据,有原告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即“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的抗辩不能证明原告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这种认识是机械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类似本案情人之间给付款项的情形不符合该第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从生活经验看,基于情人关系的给付行为具有为经营或保持情人关系而实施赠与的高度可能性,因此,被告的抗辩不能证明原告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并不必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不宜因此否定原告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审理中需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依法分配举证责任。

当双方系情人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时,在没有借贷合意证据的情形下,一方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支付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时,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该情形与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法院不宜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实践中,当上述情形的民间借贷请求权被法院判决驳回后,有原告试图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寻求救济,认为被告基于情人关系无偿受领财产,没有法律根据,不具有正当性,应返还不当得利。这种观点的认识是片面的,是对不当得利的错误解读。不当得利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核心要件需要证明获利方所获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或约定依据”。从生活经验看,基于情人关系的给付行为具有为经营或保持情人关系而实施赠与的高度可能性,给付方是明知和自愿的,这种给付情形同时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具有正当性,法律亦没有通过不当得利制度给予救济保护之必要,因此本案情形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之债。

情人关系违反婚姻家庭法律的夫妻忠实义务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基于这一特殊身份关系无偿受领对方财产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还可能损害无偿转移财产一方合法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如果该配偶方认为其配偶向情人赠与财产的行为侵害其夫妻共有财产权,则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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